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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著作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1-26 16:41:39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產字第1110001033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產字第11100010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立法宗旨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運用及管理本校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於產出過程中及產出後,所衍生之著作,明確該著作之創作、保護、使用和管理職責,特依「著作權法」規定,訂定研發成果著作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含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本辦法所稱著作,只限於職務著作,包含:
一、為完成本職工作所創作的著作。
二、為完成所屬系所或組織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創作作品。
三、根據各項計畫或合約約定而完成的著作。
第三條
權責單位
一、本校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本校各級主管、各系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本校著作權的管理。
二、本校著作權之歸屬、行使、授權與運用,由本校產學合作處負責行政作業,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負責實質審查,審查過程中皆須採取保密措施。
第四條
權利歸屬
職務上著作自完成後自然取得著作權,職務上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屬於本校所有,本校人員享有著作人格權。
第五條
著作權管理程序
一、本校人員在職務著作完成後,應當在著作載體上簽字備案。
二、本校人員在非職務著作,應經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創作著作證明,方可以自由對外發表和使用。
三、本校員工就職務創作與非職務創作發生爭議時,可提請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調解處理。
四、本校與其他機構簽訂有關合作創作著作的合約,應依合約明確約定的著作使用授權權,來使用該著作。
五、本校人員使用他人之著作時,應由著作提供者提供出合法的著作來源及授權使用說明,相關佐證資料需給予保存。
六、授權他人使用本校職務著作時,必須經過可行性評估,送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審查授權條件,根據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等不同種類,結合授權使用時間,確定相關之權利金和衍生利益金。
七、本校人員需保護本校的著作權不受侵犯。
八、對侵犯本校著作權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侵權糾紛,向有關責任人追償由其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著作權之運用
本校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分配,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研究成果專利申請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計畫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辦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須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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