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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醫學院中醫學系暨學士後中醫學系學科組織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3-23 10:35:43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明校字第1110003375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兩系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中醫學科主任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3年1月1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6日中醫學院100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中醫學院10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中醫學院110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明校字第111000337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提昇教學品質與研究設立中醫基礎學科、中醫方藥學科、中醫診斷學科、中醫內科學科、針灸學科、中醫外傷學科、中醫婦兒學科、中西醫結合學科。
第三條
學科主任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院長推薦簽請校長聘任之。
1.具有部定助理教授資格以上者。
2.附設醫院科主任三年以上經歷之資格者。
第四條
學科主任需負責該學科之發展計劃、課程及師資安排等相關事項,並每學期至少召開學科會議一次。
第五條
學科主任三年為一任,得以連任一次,臨床學科主任經院長考量師資情形可再予與連任。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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