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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定(111學年度入學適用)

更新日期 2024-07-01 15:24:34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明校字第1130009699號函公布 單位 公共衛生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所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所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所課程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系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105入學適用)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博士班指導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1月14日博士班指導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1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3日博士班指導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博士班指導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110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4日明校字第11100034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9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明校字第11100162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博士班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
113年1月4日公共衛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112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明校字第11300007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111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112學年度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112學年度第6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明校字第1130009699號函公布
(111學年度入學適用)
一、
名稱:本系依教育部核定為「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博士班」(以下簡稱本系)。
二、
入學考試及相關規定:依照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之規定。
三、
新生報到及註冊: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依照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
課程:
(一)博士班至少修畢入學當年度畢業學分認定表規定之學分。
(二)補修及加選修課程:視情況要求學生必選大學部、碩士班之課程,惟不計入畢業學分中。
五、
修業年限、學分、抵免學分:
(一)博士班修業年限一般生為二至七年(不含休學期間)。
(二)博士班研究生,除學位論文(十二學分)外,至少修畢入學當年度畢業學分認定表規定之學分。
(三)研究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在本系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依本校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四)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系博士班當年度新生修業規定辦理。
(五)休學依照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科目考試、成績:
(一)博士班研究生每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A+)為滿分,未達七十分(B-)者為不及格,不給學分。操行成績以七十分(B-)為及格。
(二)博士班研究生全學期所修二科以上學期成績全部零分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三)學生如因公、產、病(限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或親喪及不可抗力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依照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
指導教授:
(一)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一年內必須選定指導教授(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辦理),並繳交研究生指導教授同意書;選定後未經該指導教授同意不得擅自更換指導教授。若欲變更論文指導教授,須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二)博士班研究生必須於資格考前,得選定一名校內共同指導教授,與主指導教授共同協助學生,以增進研究之廣度與深度。無專職工作之博士生,可依本校「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領取助學金。
八、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應考條件:
(一)凡在本系博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並完成研究倫理、實驗室安全(甲組學生須修讀;乙組學生若需進實驗室做實驗就必須修讀;丙組學生不用修讀該課程。)及教學訓練2學期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並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核准後,在當學期內執行完畢。不合格者僅可再申請重考一次。
(二)博士班研究生須於修業三年內完成資格考核。學生於休學期間,不得參加任何有關修業及考試等相關事宜,然論文發表不在此限。
(三)資格考核委員:
本系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應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之。委員之產生,係由系主任推薦並經院長同意後,呈校長聘任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
(四)考核:
1.甲組(職業安全衛生、環境醫學)之資格考核科目擬考二科,以筆試進行,進行方式甲組資格考核委員會訂定。
2.乙組(預防醫學、生統流病、環境衛生、風險管理)資格考核計有下列三種方式,得
擇一施行。
(1)資格考核科目筆試二科
(2)口試(得以博士論文無關的二份計畫書口試進行考核)
(3)資料分析與報告
由學生提出,經乙組資格考核委員會同意後考核,進行方式由考核委員會訂定。
3.丙組(醫務管理與衛生政策)則以資格考核科目筆試進行,進行方式由丙組資格考核委
員會訂定。
4.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或未於所屬系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依本校學則及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應令退學。
(五)成績複查:應考生於收到資格考成績通知後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如對考試結果有疑慮,得塡寫「公共衛生學系博士班資格考考試成績複查申請表」申請複查成績。複查僅就筆試科目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複查結果將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內陳報所長核備後寄送申請人。應考生對於複查結果不服,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九、
計畫書口試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之博士學位候選人需在一年內申請舉行博士論文計畫口試,由論文指導委員會執行。若無法在一年內提出計畫書口試,則須經博士班指導委員會與系務會議同意,申請一次以延後一年為限。
十、
(一)應考條件
1.修畢本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請參見每學年入學畢業學分認定表);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修畢學分數之相關規定,請參考「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公共衛生學系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2博士班研究生需先通過資格考核及計畫書口試,並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資格考核及計畫書口試得在同一學期舉行; 計畫書口試不得與學位考試在同一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3.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須檢附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經期刊發表之論文抽印本(或電子檔列印)或已接受證明文件(論文被接受函)。其論文需為SCI、SSCI期刊刊登(或接受)之原著(理論、驗證、創見),該生需有一篇為單獨第一作者,其他得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累計Impact factor 3.0以上或至少有二篇為相關領域排名前50%之論文。學生發表論文時,發表單位須為公共衛生學系(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惟必要時得加入其他單位。
(二)論文初稿撰寫:
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交各考試委員審核。
(三)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各系之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並依相關規定舉行學位論文口試。
2.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系務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6)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前述1-5小目同)得為校外委員。
(四)申請文件及規定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照本系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2.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3)指導教授推薦函
(4)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一份
(5)論文摘要一份
(6)論文發表之相關證明文件
3.經本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五)論文口試:
1.學生通過資格考及計畫書口試,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及學位論文指導委員名單,並發函邀請論文指導委員會於兩個月內完成口試。學位論文於論文修改完成後,經所有論文口試委員在評分表上簽名,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2.考試結果分為三種情形:(1)全體委員一致通過;(2)全體委員附帶條件通過;(3)只要有一名委員不通過,即為不及格。不及格者得申請複試,複試以二次為限。考試結果須報系主任備查,若為附帶條件之通過者,一切手續均須於口試通過後兩個月內完成。未完成者,視為不及格。
3.學生於入學後(第一次)提出學位論文口試申請之前(三年內),須有與論文主題相關及本系認定篇數之著作在被認可之期刊雜誌發表或被接受,並送本系備查。
4.學生經本系審查後,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後始得於每學期校方規定之時間內,提出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口試前須提出英文能力檢定符合本校規定之證明。
十一、
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分,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定稿之論文應依本校規定格式打印。
(三)博士班研究生於畢業前須參與國際研討會2次/人。(需檢附證明)
國際會議定義:需至少3個國家/地區以上(含台灣地區)代表參與者。
(四)畢業離校手續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辦妥畢業離校手續後,始得領取學位證書,頒發「理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Ph.D.)學位。
十二、
本規定自111學年度入學生起實施,若有未盡之事宜均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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