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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實驗紀錄簿管理要點

更新日期 2022-06-29 10:36:21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明研字第1110008119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發展處行政組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06月15日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明研字第11100081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累積科學技術研發成果,保護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智慧財產權,並保障研發人員創作權益,特訂立本要點。
第二條
研究人員在實驗過程中,有任何觀察與發現均應誠實、精確且完整紀錄在「實驗紀錄簿」上,簽署並登記實驗日期。
第三條
實驗紀錄內容應包括:實驗題目、研究目的、材料與方法、觀察與結果,及討論與結論。
第四條
實驗結果若有重要發現,應請第二者簽署見證,以作為日後智慧財產權之參考。
第五條
謄寫紀錄時以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為宜,不應使用鉛筆。
第六條
紀錄簿上有任何更正,應畫線刪除並加上註解,不可在錯誤處直接塗改或掩蓋。更正者需簽署並註明日期,必要時應紀錄更正原因。
第七條
儀器輸出數據、圖表或電腦資料應有詳細說明,若有任何更改或刪除,亦應紀錄並確認備份。
第八條
主持人應於新進人員報到時或計畫開始時提供「實驗紀錄簿」予研究人員使用。研究人員離職時應繳回實驗紀錄簿,主持人並須註明其離職之日期。
第九條
「實驗紀錄簿」及其相關資料檔案應妥善保存於研究室,保存期限依計畫所需自訂之,惟自論文、著作公開發表後,應至少保留五年,並隨時供查核。
第十條
研究人員若想保留某些資料供日後參考,宜以影印方式複製,不得擅自撕下。
第十一條
實驗室之研究若涉及專利、智慧財產權等研發之保護者,宜在任用或入學時簽署保密協定或智慧財產權分配、轉讓等契約,以避免可能之糾紛。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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