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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約聘研究人員聘用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7-14 13:30:09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8835號函公布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8835號函公布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研究需要,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約聘研究人員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聘研究人員,係指以契約聘用之編制外專任研究人員。
第三條
約聘研究人員分為約聘研究員、約聘副研究員及約聘助理研究員三級,聘用資格如下:
一、約聘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約聘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約聘助理研究員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
本校各用人單位擬聘約聘研究人員,應公開徵聘,並檢附下列文件,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聘用之:
一、進用約聘研究人員申請表。
二、經核准有案之研究計畫證明文件。
三、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證書及成績單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四、經歷證明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含學位論文)。
六、經本校研發處審核確認之研究表現指數統計表(RPI統計表)。
第五條
約聘研究人員聘用後之相關事項如下,並納入聘約規範:
一、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學年度中到職者,聘至當學年度終了止。
二、年齡: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之限制。
三、薪酬:由用人單位提出建議,簽請校長同意後按月核給,並由研究計畫項下經費支應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四、評估:約聘研究人員應每年接受評估,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評估通過者得予續聘,評估不通過者不予續聘。評估標準由各用人單位訂定。
五、差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六、兼職兼課: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七、保險: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保。
八、退休:由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退休金;未符該條例規定者,由本校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福利: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十、年終獎金:表現優異者,得經彈性薪資審議小組審議並建議獎金額度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第六條
約聘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之工作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因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約聘研究人員聘期屆滿未獲續聘者,應即離職。
約聘研究人員因故於聘約期間申請離職,或於聘約期滿不再應聘,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並完成業務交代後始得離職。
第八條
約聘研究人員轉任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時,應依各該類人員之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後不得作為升等及核敘薪級使用。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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