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教師聘任後之相關事項如下,並納入聘約規範:
一、聘期:配合學年度,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學年度中到職者,聘至當學年度終了止。
二、薪酬: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支給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之待遇項目,以所任職級之最低薪級起敘;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以契約約定之。其經費來源,以各類專案計畫項下支應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三、評估:專案教師應每年接受評估。評估標準由各用人單位訂定。評估結果分類如下,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一)評估通過且晉薪:續聘並於次學年度晉薪一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二)評估通過但不晉級:續聘並維持原支薪酬。
(三)評估不通過:不續聘。專案教師無「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校按其在校擔任專案教師之服務年資發給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酬為限。
四、差假: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五、授課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六、兼職兼課: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七、保險: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保。
八、退休:由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退休金;未符該條例規定者,由本校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福利: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十、年終獎金:表現優異者,得經彈性薪資審議小組審議並建議獎金額度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十一、救濟:專案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處理或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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