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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專案教師聘用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9-26 09:19:52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明人字第1110012292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8836號函公布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明人字第11100122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應教學及研究需要,特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專案教師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係指全時任職,按月支給薪酬,並以契約聘用之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
第三條
專案教師按其資格分類如下:
一、專案教學人員:分為專案教授、專案副教授、專案助理教授、專案講師等四級,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依規定請頒教師證書。
二、專案專業技術人員:分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講師級等四級,資格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專案教師聘用年齡,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等特別規定進用者。
二、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獲得學術界肯定,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一)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二)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三)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四)中央研究院院士。
(五)國家講座。
(六)學術獎得主。
(七)國家產學大師獎得主。
(八)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相當於前七目之傑出成就者。
第五條
本校延聘專案教師,應辦理公開徵聘。
各用人單位擬聘專案教師,應檢附下列文件,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提請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一、進用專案教師申請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最高學歷證書(國外學歷證書及成績單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四、經歷證明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六、最近五年內著作(含學位論文)。
七、經本校研發處審核確認之研究表現指數統計表(RPI統計表)。
專案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不合格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第六條
專案教師聘任後之相關事項如下,並納入聘約規範:
一、聘期:配合學年度,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學年度中到職者,聘至當學年度終了止。
二、薪酬: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支給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之待遇項目,以所任職級之最低薪級起敘;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以契約約定之。其經費來源,以各類專案計畫項下支應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三、評估:專案教師應每年接受評估。評估標準由各用人單位訂定。評估結果分類如下,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一)評估通過且晉薪:續聘並於次學年度晉薪一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二)評估通過但不晉級:續聘並維持原支薪酬。
(三)評估不通過:不續聘。專案教師無「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校按其在校擔任專案教師之服務年資發給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酬,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酬為限。
四、差假: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五、授課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六、兼職兼課: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七、保險: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保。
八、退休:由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退休金;未符該條例規定者,由本校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福利: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十、年終獎金:表現優異者,得經彈性薪資審議小組審議並建議獎金額度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十一、救濟:專案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處理或相關訴訟。
第七條
專案教師於聘期內,如有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所定終止契約或暫時停止契約執行之情事,依該實施原則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辦理,且於終止契約時不發給慰助金。
第八條
專案教師於聘用期間之工作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因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專案教師因故於聘約期間申請離職,或於聘約期滿不再應聘,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第十條
專案教師轉任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後不得作為升等及核敘薪級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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