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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第四屆校友教育及癌症研究基金收支運用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8-11 15:20:07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明募字第1110010162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3日110學年度第1次募捐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明募字第111001016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為協助提升醫學教育及癌症研究,特設立「醫學系第四屆校友教育及癌症研究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協助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之MD/PhD千里馬計畫與癌症研究為主。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校醫學系第四屆校友捐款。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成員、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二、常務委員:七位,由校長、副校長、國際事務長、醫學院院長及校長所聘請之委員互選三位擔任。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職務。
三、委員:由校長、副校長、國際事務長、醫學院院長及校長所聘請之委員若干名擔任。
前項人員任期一任三年,期滿得連任。任期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依前項規定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名,由國際事務長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負責基金管理、經費使用及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等事項,並定期公告。財務報表應每4個月公告一次。
本會一年召開2次會議。決議時,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本會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第七條
本基金之運用,由本會決定,以每年之基金孳息為支用額度上限;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會無法執行任務時,學校應將本基金委任有信譽之信託公司投資管理,永續提供基金盈餘給學校執行本基金之用途。
第九條
本辦法經募捐委員會會議通過,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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