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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2-10-07 15:02:06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明學字第1110012971號函公布 單位 健康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明學字第11100129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並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訂定本校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係指經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得申請獎學金或補助金,每年核發一次,申請資格如下:
一、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GPA≧3.38),且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以及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二)特殊教育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二、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GPA≧2.44),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有名額限制。
第三條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補助金名額限制為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若符合申請補助金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如下: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依據障礙等級較高者。
四、班排名百分比較佳者。
第四條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第六條
獎補助類別及金額依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校內規定的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健康中心資源教室申請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配合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配合款支應。
第九條
一百一十學年度以前(含一百一十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依照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發布之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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