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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3-04-27 10:27:28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7日明校字第1120005496號函公布 單位 生物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所務會議制訂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110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111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醫學院111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明校字第111001305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111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醫學院11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7日明校字第1120005496號函公布
一、
為增進本所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二、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資格或受聘於本校之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近二學年度內未有所指導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涉及專業領域不符、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或有計畫相關經費之共同主持人)
1、指導碩士生: 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
2、指導博士生: 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四)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碩士生者,其IF 總值需達2.0以上。惟護理、人文與科技學院及通識人文藝術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1.0以上,或以2篇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論文代之。
2、指導博士生者,其IF 總值須達6.0以上。惟公共衛生學院、健康照護學院、中醫醫經醫史類及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4.0以上。
3、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論文發表除SCI、SSCI、AHCI等期刊外,於ACI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統計方式:
1、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 屬於S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6.0計,5%<排名≦10%者以4.0計。
(2) 屬於SSCI、AH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之1.5倍計。
(3) 屬於TSSCI、THCI core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1.0計,其它於ACI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0.5計。
2、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5倍計。
3、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25倍計。
4、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三、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本所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四、
本所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博士班學生必須於資格考前,得選定一名校內共同指導教授,與主指導教授共同協助學生,以增進研究之廣度與深度。
如本所研究生選定之主指導教授非本所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需另選定一位本所專任教師或合聘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學生就學期間,其修課及研究,由主指導教授做決定,研究成果共享。
五、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1、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2、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3、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六、
本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本所主管監督之。
七、
指導教授之更換:
1、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所申請,並由本所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2、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所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本所主管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3、研究生未依本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八、
設立「研究生輔導委員會」:為提高本所培育學生之教學品質,特以所長擔任召集人,並以本所教師若干名為委員,組成輔導委員會,不定期視學生狀況召開會議。針對學習狀況低落或遭遇變更指導教授困難之學生,予以加強輔導,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
設立「研究生生活導師」:每學年度安排碩、博班各班一至二位助理教授(含)以上擔任研究生生活導師,研究生如對學業、研究生涯等需輔導之處,可逕向研究生生活導師或本所行政辦公室尋求協助。
十、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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