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資格或受聘於本校之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近二學年度內未有所指導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涉及專業領域不符、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或有計畫相關經費之共同主持人)
1、指導碩士生: 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
2、指導博士生: 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四)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碩士生者,其IF 總值需達2.0以上。惟護理、人文與科技學院及通識人文藝術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1.0以上,或以2篇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論文代之。
2、指導博士生者,其IF 總值須達6.0以上。惟公共衛生學院、健康照護學院、中醫醫經醫史類及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4.0以上。
3、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論文發表除SCI、SSCI、AHCI等期刊外,於ACI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統計方式:
1、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 屬於S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6.0計,5%<排名≦10%者以4.0計。
(2) 屬於SSCI、AH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之1.5倍計。
(3) 屬於TSSCI、THCI core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1.0計,其它於ACI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0.5計。
2、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5倍計。
3、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25倍計。
4、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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