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12-14 15:25:07 |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明環字第1110016151號函公布 |
單位 |
環安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明環字第1110016151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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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8、19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規則第 1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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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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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一)工作場所:指本校所支配或管理供工作使用之場所。
(二)實驗場所:包含實驗室、研究中心等。
(三)一般場所:本校工作場所內除實驗場所外皆為一般場所。
(四)化學性實驗場所: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場所。
(五)輻射性實驗場所:具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場所。
(六)生物性實驗場所:具有感染性生物材料或進行基因重組實驗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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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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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工作場所性質,分為一般場所安全衛生及實驗場所教育訓練。一般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本校所有工作場所人員之必要訓練;若進入實驗場所操作實驗,則應另接受實驗場所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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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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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由環安室主辦、相關單位協辦。其內容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相關之必要教育訓練為主,新進者不得少於3小時,在職者為每3年至少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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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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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場所教育訓練分為共同性及特殊性兩類,實驗場所人員皆需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教育訓練,由環安室規劃辦理;特殊性如輻射性及生物性實驗場所人員,則需另接受對應之特殊性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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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時數與內容如下:
表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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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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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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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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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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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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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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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實體課程或以線上課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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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職員工(報到後兩周內完成)及一般場所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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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至少3小時,在職每三年至少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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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職業安全衛生、緊急應變、消防用電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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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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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或學期開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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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作業人員(含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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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6小時(在職每三年至少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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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性危害與防護、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實驗室災害應變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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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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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生安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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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繼續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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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輻防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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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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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進人員到職尚未辦理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實驗場所負責人或其授權相關人員陪同,依照附表一檢核表逐項告知危害及應遵守之相關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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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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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實驗場所內人員未通過相關訓練逕自操作,實驗場所負責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校得依「中國醫藥大學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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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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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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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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