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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健康照護科學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8-02 16:51:39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明究字第1120010660號函公布 單位 健康照護科學博士班
 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明校字第11100161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111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明究字第1120010660號函公布
一、
健康照護學院健康照護科學博士班(以下簡稱本博士班)依據本校「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健康照護科學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博士論文計畫書口試報告: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之博士學位候選人需在一年內申請舉行博士論文計畫口試,由論文指導委員會執行。若無法在一年內提出計畫書口試,則須經博士班指導委員會與院務會議同意,申請一次以延後一年為限。
三、
博士學位考試申請資格:
(一)修畢本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請參見每學年入學畢業學分認定表);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修畢學分數之相關規定,請參考「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健康照護科學博士班課程表」。
(二)博士班研究生需先通過資格考核,經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三)論文期刊發表至少兩篇,研究生均須為第一作者,且作者群應包含指導教授,其中一篇應發表於SCI/SSCI期刊。論文之Impact Factor總計不得少於3.0,護理組研究生不受此限。申請時須檢附與博士論文內容相關經期刊發表之論文抽印本(或電子檔列印)或已接受證明文件(論文被接受函)。研究生發表論文的單位須為健康照護科學博士班。
(四)學位考試申請前,需至少參與國際會議二次,其中一次須為口頭或海報發表 (需檢附證明)。
國際會議定義:需至少3個國家/地區以上(含台灣地區)代表參與者。
四、
學位考試委員:
(一)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博士班之建議名單,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本博士班會議訂定之;惟第5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五、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規定及文件:
(一)依照本博士班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3.指導教授推薦函。
4.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一份。
5.論文摘要一份。
6.論文發表之相關證明文件。
7.英文能力檢定符合本校規定之證明。
8.參與國際會議二次之證明。
(三)經本博士班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六、
學位論文口試規定及考核:
(一)研究生通過資格考及計畫書口試,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提出論文口試之申請及學位論文指導委員名單,並發函邀請論文指導委員會於兩個月內完成口試。學位論文於論文修改完成後,經所有論文口試委員在評分表上簽名,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二)論文初稿撰寫必須依照本校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交各考試委員審核。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研究之方法。
2.資料之來源。
3.文字與結構。
4.心得、創見或發明。
5.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博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七、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八、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九、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十、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證書。
十一、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得依相關法規或本校規定辦理。
十二、
本辦法經博士班事務委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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