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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水湳校區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8-25 15:56:20 文號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5日明研字第1120011849號函公布 單位 實驗動物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6日11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5日明研字第112001184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達動物科學應用計畫合法性,並監督動物實驗管理與使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與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水湳校區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由水湳校區實驗動物中心隸屬單位主管推薦,陳請校長同意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
前項委員,應包括獸醫師及非任職於中國醫藥大學暨附設醫院之外部委員至少各一人。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擔任聯絡窗口,負責整合、協調及執行各項業務,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具有在效期內之合格證書之本會委員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遵循動保法替代、減量及精緻化原則,審核水湳校區實驗動物中心之動物科學應用計畫,並提供設計諮詢及教育訓練。
二、提供水湳校區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動物照護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建議。
三、檢視水湳校區實驗動物中心運作,制定及修正收費項目與標準。
四、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六年以上備查。查核項目包括:
(一)軟體查核: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動物飼養與供應區域、儀器、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五、依中央主管機關「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監督水湳校區實驗動物中心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與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六、提交水湳校區實驗動物中心執行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七、受理水湳校區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爭議案件。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動物科學應用計畫,應經審議核可後始能執行;經核可之計畫內容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第六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農業部備查,並副知台中市政府。
第五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組成後三十日內,學校應將委員名冊函報臺中市政府核轉農業部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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