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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中藥實習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5-05-13 14:13:44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2日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06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2月25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4月01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中藥實習相關事務,並提高實習水準,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110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110年度規劃藥學教育中藥實習制度及師資培訓計畫」第2次專家諮詢會議發布之《藥學教育中藥實習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細則,作為執行學生中藥實習之依據。
第二條
本校109學年度起入學之藥學系學生始適用此細則。
第三條
實習資格依「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規定需修畢科目達1/2學分數,即9學分(含)以上,並通過本學系舉行「藥材辨識測驗」及「中藥綜合筆試」。
第四條
藥材辨識測驗由300種常用中藥材選考100種進行跑檯測驗,以60分為及格,於每學年舉辦一次,考試時間另行公告,測驗成績保留至畢業。
第五條
中藥綜合筆試以「中醫藥概論」、「藥用植物學」、「中藥藥物學」為出題範圍,以60分為及格,於每學年舉辦一次,考試時間另行公告。測驗成績僅供當學年度媒合使用。
第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可作為中藥實習場所,且實習場所內須至少有一名具備有效中藥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
1.通過下列評鑑或認證之機構:
(一)經評鑑合格之中醫教學醫院或中醫醫院
(二)衛生福利部認可之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主要訓練診所(依認證單位公告年限為準)
2.符合「中藥實習場所遴選要點」並經遴選合格之中醫醫療院所、社區藥局、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藥廠。
第七條
實習期間為暑假,中藥實習以每期一個月為單位,視實習單位意願規劃實習期間。
第八條
醫院實習內含中藥實習時數者,應符合實習辦法及醫院實習細則等相關之規定,須經核定後方可計入中藥實習時數。修習醫院實習之學生,且實習場域已完成認證,得同時認列最多80小時之中藥實習時數。
第九條
課程學分在藥學系五年級,下學期有中藥實習(一)、中藥實習(二)各1學分。
中藥實習1個月者需選修下學期中藥實習(一)(二)(共2學分),若僅實習二週者則選修中藥實習(一)(1學分)。欲申請提前畢業同學需自行提前於四下選課。
第十條
分發方式:
(一)實習學生志願之選填以中藥綜合筆試成績高分為優先。中藥綜合筆試成績同分者,則以藥材辨識測驗成績高分為優先。若中藥綜合筆試、藥材辨識測驗成績皆同分者,則依中藥藥物學、中醫藥概論、藥用植物學順序之學業成績為修課優先順序。
(二)分發當日無故逾時或不到者,以自動棄權論。
(三)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單位之需求者(如: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事件),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系見實習委員會審核,由系主任簽核後辦理。若經分發後,無故放棄者,則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分發。
第十一條
實習學生於至實習單位實習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程。
第十二條
實習作業應於課程公告時限內完成,未完成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第十三條
學生中藥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統籌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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