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4-08-14 08:24:52 |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明學字第1130011620號函公布 |
單位 |
北港分部 |
內容 |
中華民國113年06月26日北港分部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明學字第1130011620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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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全人教育之目標,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園社團活動,考核學生自治組織暨社團的團隊精神與責任感,並增進社團特色與健全社團活動發展,以促進本校北港分部學生社團活動進步與發展,強化社團正當活動之教育功能,特定訂本校北港分部學生社團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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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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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訂對象為本校北港分部各屬性社團,凡經本校北港分部核准成立之社團及北港分部學生自治組織均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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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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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度第2學期擇期由本校學務分組及北港社團聯合會共同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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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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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校學務分組推薦4位同仁擔任評審委員,北港分部主任擔任評審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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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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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項目:
(一)組織運作,包括:組織章程、年度計畫、管理運作、社團資料保存與資訊管理。
(二)財務管理,包括:經費控管、產物保管。
(三)社團活動績效,包括:校內外及社團內部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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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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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含)以上。
(二)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
(三)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四)乙等:六十至六十九。
(五)丙等:五十九分(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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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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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一)遴選績優社團一至四名,依名次頒發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二)各類績優社團獎金核撥依據當年度學輔經費預算支應。
(三)特優:頒發獎狀一紙,社長予以嘉獎二次,幹部予以嘉獎一次。
(四)優等:頒發獎狀一紙,社長及幹部予以嘉獎一次。
(五)乙等:予以取消下一學年之經費補助,並於次學年度起列為重點輔導社團,連續二年乙等之社團亦列入丙等社團。
(六)丙等:予以取消下一學年之經費補助、社團器材及校外指導老師補助、器材設備借用及器材補助申請資格,連續二年丙等之社團予以撤銷社團成立並依規定歸還社團器材。
(七)無故不參加評鑑之社團予以撤銷社團成立並依規定歸還社團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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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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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類別:
(一)綜合性:以校、各院 (系、所、學位學程)同學組織單位,對內代表學生辦理學生自治事項,對外代表學生參與校務管道之組織。
(二)服務性:以服務為主要宗旨者。
(三)學藝性:以學術研究或技藝研習為宗旨者。
(四)康樂性:以康樂休閒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五)聯誼性:以聯誼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六)體能性:以運動性活動為主要宗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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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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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北港分部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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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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