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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3-06 10:58:48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安環字第1150002736號函公布 單位 環安室
 內容
中華民國 89 年1 月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2 年9 月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2 月17 日104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3 月8 日文環字第1050002857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5 年8 月10 日105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9 月7 日文環字第105001160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7 年3 月14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4 月3 日文環字第1070004532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15 年2 月11 日114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5 年3 月5 日安環字第1150002736 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研議、協調及建議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事務,依「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四條,特設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會務。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以上,其中總務長及環安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指定具有環保及安全衛生專長之專任教師、各相關單位主管及學生代表擔任之。其中至少二人應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及管理相關專長。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本會事務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與處理。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依前項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研議環保、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研議環保、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七、研議與本校醫療事業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置備紀錄。
每次會議依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事前指定之代理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決議事項由環安室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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