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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俊德醫學及生物科學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更新日期 2024-12-27 10:41:12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明募字第1130018492號函公布 單位 募捐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明募字第11300184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第四屆校友李幸一醫師,為紀念小兒李呂俊德因淋巴癌過世,捐款壹仟萬元為初期基金,設置「俊德醫學及生物科學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中國醫藥大學特種基金項下之校務基金,以本校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李幸一醫師之捐贈
二、指定捐入本基金之捐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學校教師,從事癌症研究相關計畫。
二、補助學校教師,參加國外(不含港澳大陸)國際性癌症相關會議之費用。
三、補助國外癌症學者專家至本校教學之費用。
四、其他符合本基金設置目的之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每年得提撥該年度餘額之10%從事第五條所述之用途。為期保值生息,本基金得存於公私立銀行定期優利存款,或購買股票或公債。
第七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十人,由李幸一醫師本人、本校督導募捐委員會之副校長、主任秘書、國際事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財務主任、癌症生物精準醫學研究中心主任、醫學院院長、醫學系主任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推選之。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校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缴中國醫藥大學。
第十條
本辦法由本會訂定及修改,經行政會議通過,自校長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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