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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實習機構評估與篩選合作辦法

更新日期 2025-05-06 10:19:09 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明校字第1140006028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01月23日11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1月23日113學年度牙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明校字第11400060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為確保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能在高品質的實習機構中獲得實務經驗,提升其專業能力及臨床技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機構之評估
一、本系實習機構需為醫學中心等級之教學醫院。
二、上述單位依據臨床治療台數量、臨床主治醫師及具備部定教職等情形來評估。
三、經評估合格後,與機構簽訂正式的實習合約,並在合約書中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含實習時間安排、指導計劃、實習內容及學生評估等內容。
第三條
實習機構之義務
一、規劃完善實習牙醫醫學生之實習課程,並設有專責指導老師或臨床導師,負責協助及指導學生的學習。
二、實習前辦理職前教育訓練,使學生瞭解實習機構的屬性、組織、實習教學內容及相關實習安全注意事項。
三、實習期間能提供有系統的臨床指導與技能訓練,並對學生進行定期考核及教學回饋,另針對表現較差之實習醫學生有適當輔導機制。
四、與本系配合,共同輔導學生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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