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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醫院實習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5-05-13 11:16:36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02月25日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藥學系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醫院實習相關事務,並提高實習水準,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依《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細則,作為執行學生醫院實習之依據。
第二條
學生至醫院實習[註一]需為修畢至第四學年(或至畢業年限前一年)所有必修(不含通識)學分及修畢藥學實習(一、二)。
第三條
依公平原則,規畫參加醫院實習同學,不論年級必須在每學年實習委員會公告實習意願調查表時,一律以實名制方式選填志願。
第四條
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在實習期間,如遇事實困難,由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解決之。
第五條
實習學生於至實習單位實習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程。
第六條
實習作業應於課程公告時限內完成,未完成者該成績不予登錄。
第七條
學生醫院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實習實施辦法》統籌處理。凡非本細則所明定之事項,得由學生實習委員會依實際情況進行審議與裁決,並作成決議後執行。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
係指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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