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08-07 14:40:54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明校字第1140011202號函公布 |
單位 |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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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01月17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學年度第1次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明校字第11400112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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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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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實習。茲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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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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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當然代表:學程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專任教師二至五名擔任,但該學年度休假、請假、借調或預定出國研究、進修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不得具代表資格;惟本學程專任教師人數不足時,得由主任提供委員名單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業界代表:依本學程配合產業推派其專家或企業代表一至二名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本學程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
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五)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二、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定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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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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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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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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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議及「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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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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