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08-07 14:45:14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明校字第1140011202號函公布 |
單位 |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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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01月17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學年度第1次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明校字第11400112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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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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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為本學程﹚為落實學生實習制度,培養優秀製藥之相關人才,訂定本學程學生實習分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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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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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本學位學程者於碩士修課1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1年及第2年於學校修課,通過修課標準及資格考之考核,第3年及第4年於產業或法人進行實習,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共計5年完成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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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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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實習機構係指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簽定之合作企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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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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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若對學生有實習資格之要求者,依實習機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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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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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實習機構提報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後,始得納入實習機構;分發實習,未經本學程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實習期間如遭遇事實困難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完成實習,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相關機構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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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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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三)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四)學生實習前,應辦妥相關保險事宜。
(五)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六)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學程應指定實習輔導老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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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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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應遵守實習機構作息時間之規定,按時前往,不得擅自調動或延誤。
(二)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
(三)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宜會客、談笑、接打私人電話、閱讀報章雜誌、或辦理其他私事。
(四)愛惜公物,妥為使用任何物品並不得佔為己用。
(五)學生因故不能實習時,應按實習機構差勤管理辦理請假事宜。
(六)學生實習期間,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應依學程實習實施辦法及實習合約書訂定之日期辦理,不得擅自提前結束,以免無法取得實習必修學分,並影響實習機構對學程之觀感;如有不依合約內容執行致無法如期畢業,後果需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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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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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因故須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需填送「實習機構轉換或中止實習申請表」,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實習學生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完成實習者,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評估學生情況,得暫緩校外實習,待狀況排除後視情況評估是否得以重新分發。
(三)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機構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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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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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程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程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可提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
若為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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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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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報告
學生實習期間,得由本學程與實習機構進行輔導、追蹤、檢討與改進。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前應撰寫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繳交實習機構,一份繳回本學程;若對實習報告格式有要求者,依實習機構之規定;必要時進行口頭報告與下一屆學弟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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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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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評量
實習成績評量由研究生指導教授會同實習機構督導人員共同進行,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生出勤與實習狀況。
(二)實習報告。
(三)實習指導老師及督導人員之其他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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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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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獎懲
(一)獎勵: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二)懲罰:實習學生在實習機構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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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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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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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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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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