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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與美國南加州大學法規科學學系碩士雙聯學位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5-10-28 10:11:25 文號 單位 國際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113學年度第2次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提昇藥學教育品質及推動國際藥學事務,培育具藥學法規科學人才,以提升國內法規科學研究之國際競爭能力,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與美國南加州大學法規科學學系 (USC D.K. Kim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Regulatory Science) 碩士雙聯學位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甄選資格:
(一)本校藥學院碩士班一年級在校學生。
(二)申請時間:在校第一年向美國南加州大學法規科學學系碩士班 (USC D.K. Kim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Regulatory Science,以下簡稱USC RegSci) 提出申請。
(三)申請獲准者,於第二年在本校藥學院就讀期間,將同時註冊為美國南加州大學法規科學學系 (USC RegSci) 碩士班學生,並須完成所申請之USC RegSci碩士班的線上課程及相關作業。接續於第三年,學生須赴美至USC,實體修讀至少8個月以上之課程,並依照該校碩士學位之修業規定,完成所有規定課程與作業 (必修至少25學分,總學分數36學分) (附件一)。
(四)在此實施要點之下,修畢本校藥學院碩士班學分並符合研究所畢業條件,以及修畢USC RegSci的碩士班學分並符合該所畢業條件者,應取得中國醫藥大學以及南加州大學兩校各自授予的 Master of Science 學位。
三、
獎助名額:數名 (依當年度專案計畫經費調整)
四、
本校補助每位學生學費、機票費與住宿費,最高以新台幣四十五萬元為限 (未檢附收據正本的費用,則予以課稅)。應完成中國醫藥大學碩士學位及美國南加州大學碩士學位,若未完成則須繳回學校補助款項全額,行前切結書如附件二。
另身分為大陸地區學生入學本校者,不得受領以我國中央政府補助款所編列之各項獎助學金。
五、
甄選方式:
(一)檢附相關文件由甄選委員會審查,擇優錄取。
(二)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指派本雙聯學位召集人及專任教師若干人組成之。
六、
指定繳交資料:
(一)英文研讀計畫 (含動機與目標) 與自傳。
(二)英文檢定證照TOEFL iBT 100 以上 (每項評分皆不得低於20 分) 或IELTS 7.0 以上 (每項評分皆不得低於6分),方得以錄取 (按照USC RegSci碩士學位的標準:https://regulatory.usc.edu/admissions)。
(三)中文版歷年在校成績正本1 份、英文版歷年在校成績正本2 份 (一份百分比算法,一份GPA算法)。在校期間平均學業成績等第制為A- 以上且操性成績前一學期達80分以上 (延修生及休學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四)教授推薦函3封 (英文版)。
(五)表達您對該雙聯學位興趣的個人陳述 (a personal statement that addresses your interest in the dual degree program)。
(六)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七)本校在學學生,須檢附註冊證明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
學籍、修課與相關事宜:
(一)經本校核准至USC RegSci修讀雙聯學位之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碩士學位。
(二)修讀本雙聯學位之研究生,至對方學校進修時,在本校修課學分數不得少於該就讀研究所畢業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三)受獎助者出國期間其學業、學籍及兵役之處理,依本校學則及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四)受獎助者需自付簽證及其他個人開銷。
(五)受獎助者於USC RegSci所選修的學分與課程,於回國後須檢具其USC RegSci之成績與學分證明及所申請學校指導教授證明書,經由其所就讀之學系認可後,送研究生事務處依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並於返國後兩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國外大學成績單與學分證明至國際事務處。
(六)受獎助者在美國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可入境事由不符之活動者,本校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修讀本雙聯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USC RegSci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對方指導教授認可證明、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研究生事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學系所適當年級;其於USC RegSci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要點」申請抵免。
(八)修讀本雙聯學位之學生入學後,由所屬系所負責輔導學業,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均依兩校合作協議及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八、
學生之義務:
(一)受獎助者及其監護人,於領取獎學金時須簽訂合約書 (附件三)。若有違反合約書規定者,須繳回已領之獎助金。
(二)受獎助者須自行購買足夠支付海外就讀國家消費水準之海外醫療(門診及住院)及意外保險,並於抵達就讀學校一個月之內繳交購買證明。
九、
經費來源:由本校高教深耕計畫經費項下支應,受獎助者如違反合約書規定者,其繳回
之獎助金,必須返還予教育部。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國際發展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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