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5-11-10 14:01:13 |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安校字第1140016138號函公布 |
單位 |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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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115學年度起實習學生)
中華民國87年11月0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1年05月0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8月0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07月05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安校字第114001613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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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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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學生臨床專業知能,畢業後與職場接軌,以培養優秀醫檢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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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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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學生臨床實習,係指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學生修畢第一至第三學年所有必修學分,始分發至本系指定醫院實習。實習期間,不得於實習時間內請假返校修課。實習之科目學分,悉照本系該年度畢業學分認定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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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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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前準備工作如下:
(一)實習機構評估:本校附設醫院為學生實習場所,其他合於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評估決議後,可增加列入為學生實習場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進行實習機構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與實習機構共同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視實習合約。
(三)由系辦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四)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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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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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臨床實習醫院之媒合分發採自由選填方式進行,若選填之實習醫院超過分發名額時,應屆本班生則採計學生一至三年級上學期之學業總平均成績,非應屆本班生及雙主修學生則採計歷年學業總平均成績進行評比,決定可至該院實習之名單。實習醫院一經確認後,不得再提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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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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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學生分發實習,不得自行接洽實習醫院,或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實習成績不予採計且不列入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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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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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其實習起訖日期由本系與實習醫院協商決定,之後不得再提出更改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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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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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應參加實習說明會,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並親自領取實習手冊。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實習學生應恪遵本系及各實習醫院相關規定,違者由實習單位提出後,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校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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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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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學生臨床實習之相關事宜,如遇事實困難,由系主任協調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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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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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如在實習前有特殊狀況(含有身體或心理狀況)之需求時,學生於選填實習志願前一學期結束前,需主動填寫申請表,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提至系務會議討論,申請通過後即可在分發前規劃優先至本校附設醫院就近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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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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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安排本系專任教師進行每間實習機構至少1次實地訪視,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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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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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實習前一學期結算期末成績後之暑修成績不予認列,已分發醫院而無法實習者,需放棄並簽立切結書,再由本系以公函行文實習醫院。依系辦公布時程,主動向系辦重新提出實習申請,逾期則不予分發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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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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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機制:
學生因故無法於原實習機構繼續實習,擬申請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者,應填具「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申請表」,並經學生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中止實習者,係依第四條重新進行下次媒合分發實習機構。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單位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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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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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爭議之處理: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學校實習輔導老師反映,由學校實習輔導老師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則提報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學生或實習機構不同意會議決議,則依實習合約進行解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提出實習機構轉換或終止實習。
若為學生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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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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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致教師資訊系統登錄。實習成績評定標準依各實習機構自訂,再經本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檢視。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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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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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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