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 |
2026-03-11 14:21:31 |
文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安學字第1150003061號函公布 |
單位 |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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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安學字第115000306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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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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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經濟弱勢及因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之學生專心向學,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校務經營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校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兼顧生活及學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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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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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精進務經營計畫」提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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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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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登記,且於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分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因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者。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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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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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通過者,依其身分別核發助學金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二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核發二萬元。
三、因美國關稅影響而遭遇生活變故學生:每學期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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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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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依下列原則排序審核:
一、依學生家庭年所得多寡排序,並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受美國關稅影響學生三類分別排序。
二、學生家庭現況確有重大經濟困難者,得優先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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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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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名額:視當學年度教育部預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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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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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
二、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文件擇一檢附):
(一)當年度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一年度受美國關稅影響之證明文件: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或足以證明受美國關稅影響而失業、減薪或減班之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且須載明詳細戶籍記事)。
四、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五、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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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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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一、每學期受理申請一次,並分上、下學期辦理審核與發放。
二、本助學金發放後,始發生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之情形者,不予追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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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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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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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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