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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6-10-28 16:31:48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安校字第1150015390號函公布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安校字第115001539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設置辦法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系主任。
二、教師代表:本系專任教師。
三、職員代表:由本系職員擔任。
四、學生代表:碩博士班代表1名及學士班代表1名,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碩博士班代表:由碩博士班學生推舉人選代表出席。
學士班代表:由學士班學生推舉人選代表出席。
五、系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唯列席者不得參與表決)。
第三條
系務會議由主任召開並擔任主席,系務會議每學期召開至少一次;若有其他系務相關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系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職務代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四條
系務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本系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二、本系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三、本系提議之事項。
四、其它有關系務事項。
第五條
系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實際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系務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得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
系務會議經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得設臨時性之專案委員會,以處理某一特定事項。專案委員會於該專案處理完畢後即行解散。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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