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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101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更新日期 2012-05-18 15:32:41 文號 單位 臨床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09月13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06月16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1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12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4月29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5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23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從事臨床研究或轉譯研究,特依「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在本所博士班修業二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得提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申請。
三、
為確保博士班研究生達成本所之學生基本能力指標,應依照考試實施要點,參加「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四、
申請日期:
(一)須於開學兩個月內,填妥申請表格,向本所提出。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計畫書及其初步研究成果各一份。
五、
應考條件:
(一)修畢本所全部必修科目,且及格者。
(二)應修滿二十學分(不含博士論文學分)。
(三)資格考核應於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之前提出,博士班(甲、乙組)修業第四學年結束之前完成,博士班(丙組)修業第三年結束之前完成,未完成者將以退學處分。
六、
考核委員:
(一)考核委員人選:由主指導教授組成「資格考核委員會」,向所長推薦相關學者至少五人擔任,轉呈校長聘任之,委員更改需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
(二)考核委員須具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助理教授須具備指導博士生資格)。
(三)召集人得由本所專任、合聘或兼任教師一人擔任之 (指導教授及召集人不可為同一人)。
(四)考核委員需有三分之ㄧ以上為校外委員(至少兩位)。
※資格考核委員如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者,則應比照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之學位考試委員規定辦理(但人數為五至九人)。
※資格考核委員,如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加資格考核之情形時,應自行迴避。
七、
考核方式:
(一)每一博士班研究生應提交博士論文計畫書及初步研究成果,交由考核委員以口試方式進行審查。
(二)資格考核成績以各委員評定成績之平均數計算之(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委員評定成績如在九十分以上、七十分以下請務必填寫考核意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三)於限期內通過資格考核者,即列名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四)資格考核不合格者,得於次學期重新申請考核,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學處分。
八、
實施日期: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同意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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