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5-07-02 09:20:26 |
文號 |
|
單位 |
臨床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08月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9月13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09月16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1月0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2月10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7月10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9月29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3月04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6月04日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
為增進本所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碩士班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資格:
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中至少需有一位為本所專任教師。
|
第三條
|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經指導教授推薦,醫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第四條
|
本所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且一名指導教授最多可主指導3名本所碩、博士班學生(人數上限包含休學學生),惟本所專任主聘教師不在此限制。
|
第五條
|
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1.研究計劃部分: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
2.研究論文部分:其IF 總值需達2.0以上。
3.教學部分:須參與所指導研究生相關之教學與研究活動,如「專題討論」課程。
4.指導教授不可具有同學門之學生身分。
|
第六條
|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1.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2.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3.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4.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本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得由「專題討論」課程替代之】,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學期至少作報告一次,由本所所長監督之。
|
第八條
|
若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需於畢業後二年內論文發表(含已被接受[請附接受證明])於SCI或SSCI之學術期刊,畢業生論文未於時限內發表者,將影響該教師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得呈所務會議討論決議。
|
第九條
|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本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
第十條
|
本所學生因故需更換指導教授,須填寫申請書,得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呈所長核准,方可更換指導教授。
|
第十一條
|
要點實施: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審核決議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