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3日本校第14屆第12次董事通過備查
中華民國92年3月1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榮校字第1000008776號函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榮校字第10100024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文產字第10300043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文產字第1030006197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3年11月1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文產字第1030013966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4年2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文產字第1040001813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5年6月8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文產字第1050008167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文產字第1060004125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7年4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文產字第1070005097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296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108年3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明產字第108000329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明產字第10900143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明產字第11100010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明產字第11100166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明產字第1120011347號函發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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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所屬人員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達成研究發展成果有效管理及運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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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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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規定
(一)本校(含附設機構)同仁利用本校及附設機構資源完成之研究所取得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包括專業技術、產品、專業知識、積體電路布局、商標權、著作權及其衍生之權利、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以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前款研究成果權利之歸屬,屬專利者,應依專利法之規定;屬營業秘密者,應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屬著作者,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屬商標者,應依商標法之規定;屬積體電路布局者,應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之規定;屬植物品種權者,應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規定。
(三)前款研究成果權利之歸屬,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均需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其商標之管理與運用,依循本校商標暨校名授權使用辦法。
(四)本校(含附設機構)同仁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應即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如非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應與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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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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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本校產學合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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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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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流程
本校同仁之申請文件,經產學合作處確認後,轉送「中國醫藥大學暨醫療體系聯合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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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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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掌,由本校及附設醫院依校院務發展委員會決議,共同另訂立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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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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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之申請作業
(一)發明人需填具下列表單並向產學合作處提出申請:
1.「專利提案申請表」
2.「專利提案內容說明書」
3.「專利發明人資料表」
4.若為執行政府計畫產生之研究成果,請檢附計畫經費核定清單,若非政府計畫產生之研究成果,請檢附「中國醫藥大學專利申請自行研發切結書」
5.若曾經(或預計)對外發表,請檢附「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公開聲明書」及相關文件
(二)產學合作處確認申請資料後,提送提案資料予「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進行審議。
(三)專利審查結果通知:
1.通過審議者,請發明人填寫「專利商標事務所委任確認表」,並協助委任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事宜。
2.未通過審議者,或因故自行辦理者應向本校報備後自行處理,其專利所有權人仍為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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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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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相關費用
專利申請之申請費(含申復、補充、修正、答辯等)、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下稱專利申請費),依下列原則實行:
(一)凡執行政府機關計畫所衍生成果,經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決議,其專利申請費由發明人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全額支付,惟專利申請之申復、補充、修正、答辯等相關費用以三次為限;若由發明人全額支付,專利申請之申復、補充、修正、答辯次數,不在此限。
(二)非執行政府機關計畫所衍生成果,經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決議,其專利申請費由發明人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或發明人全額支付。
(三)專利有被不予專利之情況時,如由發明人提出申訴,需自行負擔所有費用。若最後獲准通過,再依第一款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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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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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之維護
(一)產學合作處須推廣專利權至少三年,且應於取得專利權三年後,委由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專利權之讓與,經產學合作處公告讓與之專利權三個月,若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產學合作處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政府補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經補助機關審查獲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補助機關備查;未獲同意者應繼續維護管理。
(二)若無人請求讓與時,應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評估繼續維護之必要。如有必要,其費用依第七條辦理,若無繼續維護之必要時,本校得放棄維護,並由發明人評估決定之。若發明人有願意繼續維護,至少維護一年,維護費用得由發明人全額負擔,但專利權人仍為本校,而未來該專利授權予其他公司,其技轉權利金分配事宜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若發明人無願意繼續維護,產學合作處必要時得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同意終止維護,並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呈報補助機關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經補助機關審查未獲同意者,發明人應繼續維護專利。
(四)本校與他人共有之專利權,其維護與放棄之處理,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辦理,如於契約中另有規定者,依其約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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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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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之讓與
(一) 專利若屬執行政府計畫研究成果,經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效益,但符合公益目的、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或提升研究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得送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產學合作處應公告周知前述研究成果內容,進行讓與作業。如有第三人請求讓與時,產學合作處應備函檢據相關文件向補助機關申請讓與第三人;經補助機關同意者,依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研究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分配、管理事宜;未獲同意者,應繼續專利維護。若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產學合作處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補助機關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
(二)若屬本校自行之研究成果,專利權之讓與處理,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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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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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受侵害時,由本校出面處理相關侵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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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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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之義務如下:
(一)發明人於專利之申請、審查、修正、答辯、異議、撤銷、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配合本校提出相當說明。
(二)發明人應配合產學合作處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
(三)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應負一切責任。
(四)發明人應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承擔及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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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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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之目的
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成果,將相關發明技術具有專利或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轉與能為產業利用之第三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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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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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之原則
凡利用本校資源而取得之研究成果,並因而擁有專利權、營業秘密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採保護措施,並尋求技術移轉,以將研究成果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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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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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之方式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原則。
(二)研究成果為符合市場競爭法則,須經國內外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或需投入鉅額資金始能完成開發產品,得以專屬授權或讓與方式為之。
(三)發明技術亦得以技術作價方式,參與創新公司之投資。
(四)技術移轉金之計價係以發明人期望價格、研發成本重置法計算及市場法估算,並提交本校「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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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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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之申請作業
(一)產學合作處確認申請資料後,於本處網站公告授權技術七日,並辦理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
(二)有意願承接技術之廠商須繳交10萬元做為技術移轉資料調閱與洽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可全額折抵研究成果權利金,若廠商於資料調閱過程中終止,則保證金不退還;若最終經本校「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不予技轉,則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發明人須填具 1-4 表單及被授權方須填具 5-6 表單及提供 7 資料並向產學合作處提出申請:
1.「中國醫藥大學研究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發明人技術自評表」。
2.「中國醫藥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資格條件表」。
3.「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技術授權發明人資料表」。
4.「中國醫藥大學技術移轉利益迴避聲明書」。
5.「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廠商申請書」。
6.「中國醫藥大學技轉廠商技術開發計畫書」。
7.被授權廠商須提供公司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公司設立登記表」。
(四)產學合作處確認申請資料後,進行技術授權廠商資料的審閱。
(五)產學合作處提送提案資料予「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進行審議。
(六)技術移轉審查通過者,雙方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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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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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分配
(一)研究成果權利金及衍生利益分配、管理凡利用本校及附設機構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收入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等,其繳交時程與金額管控, 統籌由產學合作處負責,並依規定於收款後三個月內完成呈報及上繳補助機關作業。前述研究成果收入,其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依序扣除下列 4 項後進行分配:
1.回饋政府機關。
2.委託校外單位推廣費用。
3.產學合作服務成本。
4.專利費用。
相關費用說明如下:
1.「回饋政府機關」視研究計畫政府機關要求。
2.「委託校外單位推廣費用」視是否有委外推廣與否,比例由個案聯合智財加值委員會審議之。
3.「產學合作服務成本」為扣除前二項費用後的15%。
4.「專利費用」為歸還所屬單位或發明人所支付之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
(二)除後之金額,依下列比例原則分配之,先分配予所屬單位,再由所屬單位來分配予發明人:
1.申請時若由本校全額支付者,依照本校50%及發明人50%分配之。
2.申請時若由附設機構全額支付者,依照附設機構 50%及發明人50%分配之。
3.申請時若由發明人全額支付者,依照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40%及發明人60%分配之。
4.非專利(如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授權,依照專任單位(本校/附設醫院) 40%及發明人60%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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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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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個案之執行,由本校另行訂立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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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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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辦法須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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