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9-04-16 09:29:11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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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免疫學研究所 |
內容 |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所務籌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經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經院長核准通過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產生。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所專任教授不足時,得由所長自本校專任教授聘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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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第六條 |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 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 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
第十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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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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