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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臨床實習分發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5-05 17:45:32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5日明校字第1120006020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08月08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3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4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文校字第10700006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5月0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5月30日文校字第107000778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9月2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1日文校字第10700137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6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5日明校字第11200060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乃為使牙醫學系學生最後學年臨床實習分發完善而訂之,其實施以不違背「中國醫藥大學臨床見(實)習教學共同注意事項」為原則。
第二條
各醫院需符合學系之總體評估合格後,才能列入實習醫院。
第三條
實習分發採公開方式,成績依教務處的紀錄,由二年級至五年級上學期為止,七個學期之平均總成績總和,即為個人總分。
第四條
參加分發的學生除需符合本校學則之規定外,並應於分發前完成校級規定之英文、服務學習、博雅、CPR等畢業門檻。
第五條
每年欲實習之學生依個人總分高低,在各實習醫院提供名額內,依序選填個人欲前往之實習醫院(另需符合各醫院的特別要求)。總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六條
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之實習名額,訂為20名。若有初次選填不足額時,以抽籤決定至足額為止。
第七條
實習分發應於五年級下學期開學第四週之前辦理完畢,由系主任、導師共同主持。
第八條
因故無法參加分發時,得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參加分發。無故不參加分發者,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不得異議。
第九條
因重補修學分無法參加分發者,俟符合第四條規定後,由學校進行分發作業。
第十條
自107學年度入學生起,無法依第四條規定參與分發之學生,一律延後一年參與實習分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報院長核准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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