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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9-21 11:02:36 文號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學系各學科之專業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系主任為主任委員,遴選教師4人為委員,各委員任期一年,視需要得連任。
二、主任委員推選本系教師一人為執行秘書,以協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事務。
三、聘請校外人士擔任委員。
四、邀請學生代表2人列席。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擬定並執行本系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宜。
二、研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等事項。
三、擔任各課程整合小組之召集委員,負責召集相關課程教師,擬定課程目標、授課方式、時數等,以提報本會審理。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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