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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更新日期 2018-09-19 17:31:21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文性字第1060010811號函公布 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文性字第1060010811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維護校園環境之安全,發現並改善安全死角,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
積極宣導性別平等相關理念,宣傳方式如下:
(一)針對行政人員,繼續於行政人員研討會或其他行政人員在職訓練活動中安排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課程。
(二)針對教師,透過網際網路不定期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文宣及資料;於導師會議舉辦性別平等相關議題,提昇性別意識及研討性別平等落實之方法。
(三)針對學生,透過通識課程及系所課程安排性別平等、性教育課程;辦理有關性別平等之宣導活動。
(四)運用文宣資料、海報、標語、電子郵件、網頁等,於公共空間加強宣導。
四、
本校應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五、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给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
相關教材之編寫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七、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八、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定之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編列經費預算。
九、
本實施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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