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08-07 08:49:35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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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國際學生中心 |
內容 |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國際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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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修正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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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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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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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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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及資格:凡就讀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已完成註冊手續,取得學籍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家境清寒學生。但不含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及緬甸地區自費生。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
(二)符合下列條件經審查認定為清寒僑生者:
1.須有正式之海外財務証明或清寒証明者。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証。
2.僑生在台生活情形,依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及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量暨積分表」審核。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依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取得「清寒僑生救助金」之僑生,不得再行申領本助學金。
(四)轉學僑生應檢具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成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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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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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於每年9月30日前將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報部。
2.教育部10月25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本校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核定該學年度補助名額,其核定名額包含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修正規定實施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已核給之名額。
(二)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按月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應屆畢業生撥至其畢業月份止)。
(三)已領清寒僑生助學金之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
1.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証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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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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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於校內公告截止日前,填妥申請表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國際學生中心提出申請:
1.繳交已完成註冊手續,取得學籍及居留証等証明文件。
2.一年級僑生:清寒相關証明(依本須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3.二年級以上之僑生:清寒相關証明(依本須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及其前一學年符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之全學年成績証明。
4.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簿正面(含帳號)影本。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本作業須知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清寒相關証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証明書或肆(修)業証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成績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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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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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作業與報部核定:
(一)由國際長、副國際長、國際學生中心主任、僑生承辦人四人成立「中國醫藥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
(二)每年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依本作業須知各條款規定完成該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三)申請僑生應具實填具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自評表」」審查委員依「清寒僑生助學金自評表」及所附証明文件,再依「清寒僑生助學金評量暨積分表」予以審核,評定。
(四)依申請人「清寒積分」優先順序,擇優錄取,如清寒積分平均數相同者,再依學業成績優先順序。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按積分排列優先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1 份,於每年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報部核定申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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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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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須知由國際學生中心依相關規定擬定,經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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