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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6-03 15:15:17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明學字第1130008172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88年4月28日台(88)高(四)字第88043347號函規定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頒佈
中華民國89年9月5日(89)明學字第1167號函呈教育部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2年7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3年8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榮學字第09900062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榮學字第10000099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榮學字第10000129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佈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榮學字第10100000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榮學字第10100133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文學字第103000419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10 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3 年12 月19 日文學字第103001551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文學字第10400145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6 日文學字第105000983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 年7 月3 日文學字第1060009004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文學字第10700114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00152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 年2 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明學字第108000296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 年6 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明學字第10800092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明學字第1130008172號函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87.10.30.台(87)高(四)字第八七一二二七一七號及88.4.28.台(88)高(四)字第八八○四三三四七號函之規定特訂定本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規定就學雜費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經費,作為學生獎補助之經費來源。
第三條
本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請學務長擔任召集人,由學務長、教務長、國際長、研究生事務長、各研究所所長、各系主任、財務室主任、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註冊課務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委員,組成「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學生就學獎補助費之申請核發事宜。
第四條
本辦法所補助之項目包含種類:各種獎學金、助學金(包括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急難救助金等(以下簡稱獎補助費)。
一、學術性助學金:
(一)研究生助學金。
(二)學術交流研討、社團活動助學金。
(三)大專生科學研習營助學金。
二、學藝性獎助學金:
(一)學業績優獎學金。
(二)中醫藥課程成績優良獎學金。
(三)體育績優獎、助學金。
(四)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獎助學金。
(五)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獎學金。
(六)設籍雲林縣就讀本校北港分部學生助學金。
(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三、自治性獎學金:
(一)班級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
(二)社團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
(三)學生自治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
四、急難性救助學金:
(一)急難救助學金。
(二)清寒僑生救助金。
五、學生校內服務助學金
六、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
(二)生活助學金。
(三)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補助金。
七、低收入戶學生書籍費補助金。
八、身心障礙學生校外住宿費補助金。
九、外國學生獎學金。
 
第二章獎補助費之申請資格及規定
第五條
凡本校各研究所之研究生、大學部學生(含二年制學系)於領取獎助學金之當學期除本校退學及退學再入學之學生不得領取外,合於本辦法規定標準者,均具資格,請檢具申請書及各條款規定應繳之證明文件依各項公告申請期限內向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軍輔組)辦理申請手續。
第六條
學術性助學金:為獎勵從事研究、提高學術研究水準者,並補助就學,特設立本助學金。
一、研究生助學金:
本助學金相關事宜分別訂於研究生助學金實施細則內,實施細則另訂之。
二、學術交流研討、社團活動助學金:
(一)為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參與國外活動,擴展國際視野,凡家中(父親、母親、學生本人)年收入114萬元以下,代表學校參加國外學術交流研討會、社團活動,經向國際事務處申請,陳校長核准通過後,每名核發補助註冊費或助學金伍仟元整,個人以第一作者參加張貼壁報學術發表者,每名另核發助學金壹萬元整。會議中口頭學術發表者,每名另核發助學金壹萬伍仟元整。每人每學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若有申請本校獎助學生出國開會及研習辦法或校內外其他單位補助之學生,則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支出(含機票費、註冊費)為限。
(二)應繳證件:邀請函、公文、發表論文、大會手冊、心得報告(成果報告)、國稅局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家(父親、母親、學生本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登機證正本。
(三)申請日期:需於參與國外學術交流研討會會議15日前提出申請。
三、大專生科學研習營助學金:
本助學金相關事宜分別訂於大專生科學研習營助學金實施細則內,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學藝性獎、助學金:為鼓勵同學努力向學,以培養品學兼優、技藝超群,特設立本獎、助學金,其申請辦法及規定如下:
一、學業績優獎學金:
(一)依研究所每所在學學生人數(不含退學、畢業生及延修生)為單位(在職專班學生及僅修習碩博士論文學分者學生人數不予列計),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五名擇優一名,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核發獎學金壹萬貳仟元整;碩士班每所研究生十名擇優一名,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核發獎學金壹萬元整,研究所學生人數不足10名者,以院級方式整合依比率擇優後,經學院院長於推薦學生清冊核章,送軍輔組彙整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二)學士班各年級各班在學生(不含退學、畢業生及延修生)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成績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學期排名」,取最優前三名,各學科成績均須及格,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學業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前一學期操行成績排序取高分者,次以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不含停修學分數)取多者決定之,若均相同則增額錄取。
發放名額:班級人數逾35(含)人者,得有三名受獎;逾15(含)人至34人者,得有二名受獎;未逾14人者得有一名受獎。依序核發第一名獎學金柒仟元整、第二名陸仟元整、第三名伍仟元整。
(三)臨床教學課程班級每學年核發一次,校外見實習班級不發給本款獎學金。
(四)每學期開學後二週,研究生事務處及教務處註冊課務組應依本款上列之規定造冊,送軍輔組彙整,並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獎學金及獎狀乙紙。
二、中醫藥課程成績優良獎學金:
(一)非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之其他大學部各系同學,有修中醫藥課程之班級學生,每班該學期中醫藥課程等第積分平均前二名、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最優者一名核發獎學金參仟元整、次優者貳仟元整。
(二)本款中醫藥課程等第積分平均分數相同時,以學業等第積分平均分數較高者錄取。
(三)於次學期開學後二週,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依上列規定造冊,送軍輔組彙整後,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四)申請本款獎學金,須各班同學選修中醫藥課程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否則不予列計。
三、體育績優獎、助學金:
(一)團體比賽獲獎請領團體體育績優獎學金,個人賽獲獎者則申請個人體育績優獎學金。
(二)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暨大專盃球類比賽,榮獲團體賽及個人賽第一名至第六名者,參加醫學盃比賽榮獲團體賽第一名至第六名者,核發本款獎學金。
(三)有正式公文代表國家或學校出國參加比賽者,核發本款助學金。
(四)本款獎學金核發標準:
1、團體體育績優獎學金:
全國大專運動會暨大專盃球類比賽,榮獲第一名單位核發獎學金壹萬貳仟元整、第二名壹萬元整、第三名捌仟元整、第四名陸仟元整、第五名肆仟元整、第六名貳仟元整;醫學盃比賽榮獲第一名單位核發獎學金陸仟元整、第二名伍仟元整、第三名肆仟元整、第四名參仟元整、第五名貳仟元整、第六名壹仟元整。
2、個人體育績優獎學金:
全國大專運動會暨大專盃球類比賽,榮獲第一名者核發獎學金陸仟元整、第二名伍仟元整、第三名肆仟元整、第四名參仟元整、第五名貳仟元整、第六名壹仟元整,另為激勵選手分區資格賽優勝前三名,第一名核發獎學金參仟元整,第二名貳仟伍佰元整,第三名貳仟元整。
3、代表國家或學校出國參加比賽者,由體育室簽辦,經軍輔組彙整後,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核發助學金伍仟元整。
(五)於比賽結束並取得比賽獲獎證明,由體育室於次學期開學前二週簽辦,並經軍輔組彙整後,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六)應繳證件:
1、參加比賽獲獎證明。
2、參加國外比賽之公函、公文。
四、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獎助學金:
(一)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1、凡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成績排名各系(組)前三名者,得申請獎助學金每名1-3萬元整,優秀學生1萬元,清寒優秀學生3萬元。
2、符合上列條件之學生,每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3.38分,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可繼續領取本款獎助學金1-3萬元,修業期間轉至他系就讀者,不得續領本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定義為:(父親、母親、學生本人)前一年家庭年收入低於114萬元以下者。
3、由註冊課務組於開學後彙整符合資格的新生名單至軍輔組,經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4、應繳證件: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繳交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錄取通知單,第二學期起繳交上學期成績單。
(二)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學生獎助學金:
1、凡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考入本校各系就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每名1-3萬元整,非清寒學生1萬元,清寒學生3萬元。
2、符合上列條件之學生,每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1.70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術科成績大專盃前六名或醫學盃前六名,平時應依規定參與集訓,經教練推薦,體育室主任初審合格,則可繼續領取本款獎助學金1-3萬元整,延修生不得申領本款獎助學金,清寒學生定義為:(父親、母親、學生本人)前一年家庭年收入低於114萬元以下者。
3、由註冊課務組於開學後彙整符合資格的新生名單至軍輔組,經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4、應繳證件:
第一學年提報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成績單,第二學年起每學期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及前兩學期參加大專盃或醫學盃之獲獎證明。
五、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獎學金:
本獎學金相關事宜分別訂於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獎學金辦法內,辦法另訂之。
六、設籍雲林縣就讀本大學北港分部學生助學金:
(一)凡設籍雲林縣一年以上而考入本校就讀北港分部一年級之在學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每學年每名伍仟元整。
(二)於開學後向軍輔組提出申請,並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核發。
(三)應繳證件:
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繳交全戶之戶籍證明。
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凡就讀本校原住民學生其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3.38分,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檢附清寒證明者優先錄取),經軍輔組彙整提報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核發獎學金5000元,名額以5名為限。
第八條
自治性獎學金:為鼓勵學生參與推展課外活動,協助班級事務,促進五育均衡發展,關懷學校,特設立本獎學金,以補助學生就學,其申請辦法及規定如下:
一、班級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
(一)凡擔任班級幹部,其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2.44分,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交辦事項如期完成,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大學部每班1名,研究所:碩士班每所1名、博士班每所1名,經班會通過,由導師推薦,各系、所主任(系所務會議)初審,送軍輔組彙整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核發獎學金貳仟元整。
(二)應繳證件:
1、導師之推薦書。
2、成績證明。
(三)本款獎學金所稱之班級幹部,係指擔任各班級之班代表、副班代表、學藝股長、總務股長、服務股長、康樂股長、衛生股長、輔導股長為限,但同一種幹部有正、副或兩人列名而登記有案者,皆具受推薦之資格。
二、社團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
(一)凡擔任社團幹部,其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2.44分,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所負責之社團活動成績優良有具體事實記錄,北港分部5名,經分部行政會議通過,由北港分部主任推薦,校本部各社團1名,經社員大會通過,由社團指導老師推薦,經軍輔組彙整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核發獎學金貳仟元整。
(二)應繳證件:
1、社團指導老師推薦書。
2、成績證明。
三、學生自治幹部服務績優獎學金:
(一)凡擔任自治幹部,其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2.44分,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所負責之職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各系學會2名,經系員大會通過,由各系主任推薦;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各1名,由學務長推薦,送軍輔組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核發獎學金貳仟元整。
(二)應繳證件:
1、各系主任、課外組推薦書。
2、成績證明。
(三)本款獎學金所稱之自治幹部,係指學生會、學生議會、各系學會之幹部。
第九條
急難性救助學金:為協助家庭突遭變故或發生意外事件、家境清寒之同學能繼續就學,特設立本助學金,其申請辦法及規定如下:
一、急難救助學金:
(一)凡本大學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或發生意外事件(如父母雙亡或其中之一亡故者;學生本人因傷病住院醫療,無能力負擔費用者;因其他重大急難事件等有必要緊急救助者),經查屬實,由導師、系教官簽報校長核可,或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學生最高核發慰問金伍萬元整。
(二)應繳證件:
導師、系教官或學務處推薦及證明文件。
二、清寒僑生救助金:
(一)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始得申請:
1、已完成註冊手續,取得學籍之本大學僑生。
2、僑居地突遭重大變故或不通匯兌者。
3、學業等第成績不得有三科(含)以上不及格,且學業等第積分平均達1.95分,操行成績達八十分者。
(二)申請日期:
家庭或僑居地突遭重大變故,取得證明者(僑居地重大變故以取得外交部證明者為限),經由導師、系教官或系主任簽報。
(三)應繳證件:
家庭或僑居地突遭重大變故不通匯兌之證明文件。
(四)經軍輔組彙整後,提報本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名僑生除補助學雜費外;另每月核發助學金伍仟元整,每學年核發十個月。變故因素或不通匯兌原因消失時,即行停止撥款。每學期申請一次,逐次審核。
第十條
校內服務助學金(工讀助學金):為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提升圓融人際關係能力,擴充學習生活領域。
一、凡本校學生,志願以校內服務助學者均可申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錄取。
二、申請方式:請向各使用校內服務助學學生單位提出申請,各單位若有缺額應上網公告徵求。
三、本校各單位因應工作範圍之臨時性、特定專長或專業性及因業務量增加而需要校內服務助學學生時,得申請臨時校內服務助學學生,依實際業務需要於十天前提出申請,陳請校長核准後,再自行遴選合乎資格之學生任用。
四、聘任校內服務助學生單位應負責督導,落實工讀生管理。工讀生若有工作表現不佳者,應予停用。
五、校內服務助學學生之任用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令其保管財務與財物。
(二)不得對外代表本校處理事情。
(三)不得於指派事項完成或可移由編制內人員接辦時仍予留用。
(四)應對經手行政內容保守機密。
六、本助學金相關事宜分別訂於校內服務助學金核發實施細則內,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
依教育部每學年公告之規定辦理。(每學年申請一次)
二、生活助學金
本助學金相關事宜訂於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細則內,實施細則另訂之。
三、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補助金
(一)申請資格:
符合弱勢學生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1.申請校內住宿者,每學期補助應收住宿費費用,住宿優惠期間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短期住宿費補助標準依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2.校外住宿者,檢附校外租賃契約書,每學期補助壹萬元。
四、低收入戶學生書籍費補助金
(一)申請資格:
符合弱勢學生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額:
每名每學期補助壹仟伍佰元整。
(三)應繳證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及前一學期成績單及購書支付憑證。
第十二條
身心障礙學生校外住宿費補助金:為使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學生能在無障礙之環境中學習與生活,特設立本補助金,其申請辦法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資格:行動不便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資源教室評估住宿需求,得於校外住宿者。
二、補助金額:每學期補助壹萬元。
三、應繳證件:身心障礙證明、校外租賃契約書。
第十三條
外國學生獎學金:係指符合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外國學生,有關申請及核發事宜另訂實施細則。
 
第三章限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各項獎學金如係採學業等第積分平均評比時,如分數相同,則以操行成績分數之高低決定名次。
第十五條
同時獲得校內多項獎學金受獎資格者:
一、學藝性(學業績優、中醫藥課程績優及體育個人績優)等獎項,各僅能擇一領取。
二、服務性(班級幹部、社團幹部及自治幹部)等獎項,各僅能擇一領取。
第十六條
各類獎、助學金應屆畢業生最末一學期不得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已獲本辦法之獎補助者,申請校外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之獎學金,每學期以一種獎項為限,但規定須具特種身份方可申請之獎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辦法獎補助費之申請,由軍輔組指派專人負責,其評定由本審查委員會為之,以求公平。
 
本辦法之獎補助費,除特別狀況並經校長核准外,一律不發現金,並由出納直接匯入獲獎補助費學生之指定郵局或銀行帳號。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獎補助費數額,得由本審查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暨本大學財務實際情形而增減。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審查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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