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12-14 16:29:31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
單位 |
圖書資訊中心 |
內容 |
中華民國99年9月1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08月3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一、
|
立約人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亞洲大學圖書館為秉持資源共享之理念,於對等條件原則下,提供雙方教職員生教學與研究之需,經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
|
二、
|
服務對象:雙方之教職員生。
|
三、
|
互借方式:雙方圖書館互換十張跨校圖書互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
|
四、
|
互借原則:
(一)由借閱人親自攜帶跨校借書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
(二)每張借書證總借閱量以三冊為限,借期三週,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三)圖書互借範圍:以符合雙方讀者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範圍者不予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書、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所借圖書,如遇貸方告急,得隨時要求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五)借閱人須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餘規定悉依雙方借閱規則辦理。
|
五、
|
逾期催還、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閱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賠償貸方之損失。
|
六、
|
雙方圖書館辦理借書均以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應儘速通知對方圖書館以便凍結該張證件之借閱權;如因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責任由借方之借閱人負責。證件申請補發,工本費每張新台幣二百元整。
|
七、
|
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雙方圖書館需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館所借之圖書,並將異動情形主動知會對方圖書館。
|
八、
|
若有違規情節重大者,圖書館得收回借書證並停止該借閱人之借閱權;若任一館未能嚴謹執行協議內容,對方館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
九、
|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
十、
|
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日起生效,倘無任一方提出中止之需求,則本協議書無限期延長。
|
十一、
|
本協議書乙式肆份,雙方各留執貳份。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