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12-14 16:28:07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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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08月3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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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台北醫學大學圖書館、高雄醫學大學圖書館、陽明大學圖書館為秉持資源共享之理念,於對等條件原則下,提供四校教職員生教學與研究之需,經四校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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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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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四校之教職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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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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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借方式:四校圖書館互換五張跨校圖書互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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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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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借原則:
(一)由借閱人親自攜帶跨校借書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
(二)每張借書證總借閱量以五冊為限,借期二十八天,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三)圖書互借範圍:以符合四校讀者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範圍者不予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書、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所借圖書,如遇貸方告急,得隨時要求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五)借閱人須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四校各自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餘規定悉依四校各自之借閱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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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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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催還、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閱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賠償貸方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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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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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圖書館辦理借書均以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應儘速通知對方圖書館以便凍結該張證件之借閱權;如因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責任由借方之借閱人負責,若任一館未能嚴謹執行協議內容,對方館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協議,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四校協商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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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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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四校圖書館需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館所借之圖書,並將異動情形主動知會對方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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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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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日,倘無任一方提出中止之需求,則本協議書無限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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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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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書乙式四份,四校各留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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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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