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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

更新日期 2023-03-10 11:22:5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0日明圖資字第1120003010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文圖字第10700164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0日明圖資字第1120003010號函公布
一、
宗旨
為促進學術研究及文獻交流,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增進讀者借閱圖籍之便利,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以下簡稱乙方)締定此合作協議,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
服務對象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在學學生及編制內教職員。
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本所編制內正式研究人員。
三、
互借方式:
交換借書證:甲乙雙方圖書館各交換5張借書證,由讀者攜帶所交換之借書證,親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
四、
借閱規則:
1.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圖書5冊。
2.借期:一個月。
3.互借圖書範圍:依雙方外借圖書規定。
4.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5.逾期歸還或遺失賠償,依借出館之規定辦理。
6.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借出館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所屬圖書館負責監督賠償。
7.所借圖書如遇借出館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若逾三次漠視此規定者,得終止其借書權利。
8.其餘規定悉依甲乙雙方借書規則辦理。
五、
注意事項
1.甲乙雙方應督導該館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借出館得停止借用人及其所屬圖書館之借閱權。
2.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借出館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3.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4.甲方之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甲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圖書館所借之圖書資料;同理,乙方之研究人員不再為編制內正式人員後,乙方應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圖書館所借之圖書資料。
5.甲乙雙方須應對方需要,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記錄,俾為催還書籍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6.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六、
合作期限
1.本協議自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屆時雙方得開檢討會議,決定是否續約,期間如有違反前述約定之具體情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
2.協議期滿前,甲乙雙方自行監督所負責之情事,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七、
本協議書貳式貳份,雙方各留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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