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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更新日期 2020-10-29 09:10:29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明人字第1090012805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88年4月26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88年10月5日教育部台(八八)審字第八八一二○四八九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21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02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條條文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榮人字第1020009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文人字第10500093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文人字第10500147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明人字第10900128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八七)審字第八七○四七七四一號函規定及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應依本辦法辦理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查「教學」、「服務」二項成績。
第三條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各以一百分計算,其權重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四條
教學成績考核之內容包括基本教學能力、教學績優表現、教學行政配合情形與其他優異事項、臨床主管教學成績考核、系(所)主管教學成績考核及學院院長教學成績考核等方面評分。
以教學型教師申請升等者,申請前3年內大學部每週平均純授課時數最少8小時。
第五條
服務成績考核之內容包括輔導、校內服務、行政配合、校外服務、推廣教育中心評核、臨床服務卓越表現、臨床服務總評、系(所)主管考核、學院院長考核及校長室考核等方面評分。
第六條
本辦法考核項目均以現任職級內之事實為限,各項評分內容均須提具體事實。
第七條
教師辦理送審及升等時,由各系、所、中心、學院將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之相關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及相關人員進行評核,並將評核結果彙總後交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經審議合格者,由人力資源室依規定行政程序將送審資料報部審查。
第八條
有關兼任教師申請資格審查時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各系、所、中心辦理教師之初聘,應舉行面試或試教。
新聘(專、兼任)教師,因尚無教學服務成績,於辦理教師資格送審時,教學服務成績不列入計算。
第十條
各系、所、中心、學院為方便實際執行考核之需要,對於專、兼任及新聘教師之考核,應參照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成績考核評分表及教師升等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