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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客座教師聘任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6-09 16:49:46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明人字第1110007118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榮人字第09500023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榮人字第09600014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榮人字第09700032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明人字第11100071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校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客座教師,係指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各職級客座教師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 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 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 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四) 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五) 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七年以上,著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客座助理教授:
(一) 國內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二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著有成績者。
(三) 國外大學任講師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 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著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前三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第三條
聘請客座教師,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客座教師建議表乙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乙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師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每次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提請續聘。
第五條
客座教師經系所主管推荐,再由學院院長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六條
客座教師如係外籍人士,其聘任程序需另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七條
客座教師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到校講學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本校專任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核計;講學二個星期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依上述標準核算。客座教授每月最高限額15萬元;客座副教授每月最高限額13萬元;客座助理教授每月限額最高10萬元。
二、延攬客座教師經費如獲教育部或科技部全額補助(或高於本校支給薪津)者,依所獲核定數之20%發給該系所,為其行政獎勵金,教師薪津不再支給;申請未獲通過(或低於本校支給薪津)者,薪津由本校負擔(補足)。
三、教師宿舍由本校安排。
四、旅費:
(一) 如其在國外,到校講學在一學期以內者,由本校負擔其本人來回程直達全額經濟艙機票。
(二) 如其在國外,到校講學在一學期以上者,由本校負擔其本人及配偶來回程直達全額經濟艙機票。
(三) 如其在國內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五、保險部分,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者,得依法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能符合者視情況彈性處理。
第八條
依本辦法所聘之客座教師,如係由其他機關團體資助時,其聘期、待遇依本校與該機關團體之協議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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