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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原則

更新日期 2022-06-27 13:32:06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明人字第1110007982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4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文人字第10700104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6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明人字第10800100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8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明人字第11100079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原則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待遇:
(一)教師:本薪(含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如附表一、二)
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與附設(屬)醫院專業人員互聘辦法」聘任之教師,其學術研究費依雙方約定辦理。
(二)職員:本薪(含年功薪)、專業加給。(如附表一、三)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專業加給。(如附表四、五)
(四)主管職務加給。(如附表六)
二、加給及津貼,類別如下,支給辦法另定之:
(一)教師年終績效獎金及職員工年終工作獎金。
(二)職員工考核獎金。
(三)加班費。
(四)職技員工津貼。
(五)導師費。
三、其他給與:
(一)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二)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第三條
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由董事會專案核定,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得由校長提報董事會核定。
第四條
約聘(僱)人員待遇依本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則」支給;其加給(津貼)得依本原則支給。
第五條
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月15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1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265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07日榮人字第09900140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6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9日榮人字第10000146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文人字第104001406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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