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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更新日期 2016-08-09 11:21:38 文號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文人字第1050010437號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31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儲金業字第104000347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文人字第1040014848號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儲金業字第104000358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文人字第1040015413號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0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儲金業字第105000185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文人字第1050010437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薪級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其敘薪標準分別依「校長、教師職務等級表」(附表一)、「職員薪級表」(附表二)及「教職員薪俸標準表」(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教師敘薪原則
一、本校初任教師,按聘任等別之最低薪級起敘為原則,曾任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職務等級相當教師,或其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工作之年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曾任技職校院職務等級相當教師年資,服務成績優良得經校教評會審核並決定提敘之比例。
曾任專科學校職務等級相當教師年資,服務成績優良得每滿二年提敘一級。
二、教師曾於國內外私人機構,專任職務工作經驗確為教學研究所需者,且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並屬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之規定,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三、以學經歷折算年資併計者,須附原始學經歷證書或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採計。(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已採認學經歷證明保結所核計之薪級續予承認)。
四、聘任為講師及助理教授且具博士學位者,可自330元起敘。
五、年資採計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擔任教學,依其聘任等級比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最低薪級起敘,並依教師敘薪原則辦理。
第五條
本校職員敘薪原則
一、以最高學歷為起敘原則,但受聘任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二、曾任大學校院或政府機關、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職員,其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曾任專科學校職員,其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每滿兩年提敘一級。
三、以經歷折算年資併計者,須附原始經歷證書或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採計。
四、各項年資採計提敘,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第六條
本校技工及工友餉級標準表(如附表四)。技工及工友均依學歷自最低級起敘為原則。
第七條
新進人員應於核定到職之日起二星期內由當事人向人力資源室繳交各項規定文件(學經歷證件加附影本)。人力資源室根據聘任職務及學經歷證件擬敘薪級並附具意見,層轉校長核定。學經歷均以具有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為有效。持國外學、經歷者,應再辦理查證。
第八條
教職員工起薪改支,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起薪:本校教職員及工友均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二、改支:本校職員工在職進修取得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較高學歷者得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應經單位主管認定與其工作性質相關,即改按新學歷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工敘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經中華民國83年9月6日台(83)人48716號函核備
經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2年9月20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95)基字第017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5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6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97)基字第025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本校榮人字第09710087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榮人字第0990013975號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4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儲金業字第1030006519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文人字第1030013034號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1日董事會議通過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儲金業字第104000129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文人字第104000602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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