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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6-14 16:46:01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7320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6 年3月14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的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063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榮人字第10000111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明人字第11100073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品質,強化見習、實習以及落實教學相長真義之需要,特聘任合格之專業人員為實習指導教師,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與本校有建教合作之教學醫院指導本校各學系學生實習之專業人員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並領有該領域之國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或高等考試通過之證照,且具教學醫院評鑑規範之實習教師資格者,得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由各學系查核後推薦,簽請學院院長同意後,由學院統一核發聘書,聘為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協助本校學生之見習、實習之教學。
各學系應自行訂定適當之生師比例。
第四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各學系專任教師名額,每學年一聘,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且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五條
各學系或學院為應實際業務之需要,得依本辦法另訂作業細則。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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