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3-23 16:36:01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明人字第1120003721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7月03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248號函公布
中華銀國95年07月0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7月22日本校榮人字第09700014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4日榮人字第10000051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1日榮人字第10100030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明人字第1120003721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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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加強學術研究交流,得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作正式學分課程以外之特別專題演講或協助審查工作。為支付受邀者相關費用,特訂定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除經費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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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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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費用給付標準如下,單位均為新台幣元: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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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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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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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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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諾貝爾獎等國際學術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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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得支給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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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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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得支給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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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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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得支給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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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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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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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節次標準: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2.國內專家學者,係指校外之助理教授級以上,或在專業領域上有特殊成就或具相當資格者。
3.其他校外人員,係指學識或專業領域表現尚未達到國內專家學者認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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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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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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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單位人員、與本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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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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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校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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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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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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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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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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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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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不得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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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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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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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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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據實報實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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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導向學習」教案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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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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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論文或研究計畫審查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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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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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資格外審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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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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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單位評鑑審查費(含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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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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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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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專家諮詢會議之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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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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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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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者為公務人員,支付標準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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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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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費用應事先經各單位一級主管核准始得報支;會議結束或任務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填具領款收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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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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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況,給付額度超過第二點規定時,應事前專案簽請校長核准,並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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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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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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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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