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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傑出校友暨榮譽傑出校友選拔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8-27 12:46:2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文學字第1070011764號函 單位 職涯發展暨校友連絡組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02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6月0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6月20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4月21日本校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 97年05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6月01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年06月17日本校榮人字第09700012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3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榮學字第10200080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2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文學字第10600165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4日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文學字第107001176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並表揚具有優異成就或特殊貢獻之校友及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弘揚校譽,以作為校友及在校同學之楷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表揚類別如下:
一、傑出校友:限本校畢業之校友。
二、榮譽傑出校友:限非本校畢業,曾任或現任之本校董事或教職員工在服務期間有傑出表現及貢獻。
第三條
選拔條件:
一、學術成就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二、領導經營類:縣(市)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級民意代表或主持機構或團體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三、校務貢獻類:對本校之教學、服務、醫療科技創新、捐資興學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公共服務類:其他優良事蹟或國家頒與獎章表揚者。
第四條
推薦方式:
本校應於選拔前三個月函告各大專校院、董事會、海內外校友會、各院、系所、處、室等單位,公開推薦傑出校友及榮譽傑出校友候選人若干名,並詳列優良事蹟,送交選拔委員會彙辦。
第五條
審查方式:
本校設傑出校友暨榮譽傑出校友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教師、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之,每任聘期三年。
前項委員如為候選人,則於會議審核中迴避。
傑出校友暨榮譽傑出校友之選拔,每三年得至少一次,由委員會開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每年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第六條
表揚方式:
傑出校友暨榮譽傑出校友得於校慶或畢業典禮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壹座,其具體事蹟則刊登於本校刊物。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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