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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12-23 09:27:08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明教字第1090015268號函公布 單位 招生組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榮教字第10000060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文教字第103001467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文教字第10500141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05017211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文教字第10500168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文招字第10700009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教高(四)字第1070013353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文招字第10700017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明教字第10900143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臺教高(四)字第109017652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明教字第109001526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境內及境外(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陸生)之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產業博士學位學程)、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學程)、學士班(含學士後學系、學士班轉學)等各項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生,係指本校辦理各項對外招生考試之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國際事務長、財務室主任、資訊中心主任、各招生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若干人組成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主持會務並綜理招生之一切事務;本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理主任委員。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二人分別由教務長、國際事務長擔任之,另置執行秘書二人,分別由教務處招生組長、國際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負責境內及境外招生委員會議之事務,並依本會之決議協調各相關部門執行有關招生工作。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審議招生名額、招生規定、招生簡章及事務工作行事曆並負責執行。
二、協調招生考試之試務、命題、印題、閱卷、核計、總務、財務、資訊等相關工作。
三、審議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增額錄取及不足額錄取理由。
四、督導招生工作,裁決招生爭端、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五、審議持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考生之報考資格。
六、審核招生收支預算及決算。
七、研議招生改進計畫。
八、其他招生工作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境內及境外招生試務、命題、印題、閱卷、核計、總務、財務、資訊等各組,各組得視需要設組長及幹事,經本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召開會議,並得邀請招生考試之各任務編組之負責人列席。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通過方式議決。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發布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