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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更新日期 2019-08-15 17:08:48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明人字第1080010872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6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23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校文人字第10700148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明人字第10800108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學院自專任教授選出,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非必要時,院教評會成員不得與系(所)教評會成員重疊。
新成立、即將成立或校長認為情況特殊之學院,因無教師或教師人數不足,以致無法依規定組織院教評會時,其委員得由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簽請校長遴聘,或由校長指定適當人選組織之。
第三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院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六條
院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八條
院教評會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如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學院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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