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06-16 11:11:39 |
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明圖資字第1100007326號函公布 |
單位 |
圖書資訊中心 |
內容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文資字第 1060001107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6月0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明圖資字第1100007326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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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之教職員生,因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均可使用本中心電腦教室之各種設備。各教室開放時間由本中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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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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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現有電腦教室,得排定時段,由選修電腦相關實習與應用課程之學生優先使用, 因教學而需排定時段借用教室時,請於一週前於「 教室及活動空間租借系統」提出申請,若預約之時段已有排定課程,則以原排定之課程為優先使用電腦教室。若有臨時借用教室者,需於三天前提出申請,預約之時段已有排定課程,則以原排定之課程為優先使用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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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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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電腦教室相關設備,請攜帶識別證刷卡進入電腦教室,未帶識別證,不得進入本中心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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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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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不得擅自載入或非法拷貝軟體,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相關法令公布於本中心公布欄及網路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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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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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學術網路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並注重禮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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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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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請愛惜使用,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拆卸、移動、刪除各項軟硬體設備及修改系統之設定或將設備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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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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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違背第四、五、六項規定之行為,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再犯者中止其使用權並依校規處理。若導致設備損壞,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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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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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備有相關之使用手冊及說明文件,供使用者於教室內參考,請勿擅自塗寫或攜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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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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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磁碟暫存區內之個人資料應於使用後自行將資料刪除,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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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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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室內嚴禁吸煙、飲食及大聲喧嘩,並請隨時維護教室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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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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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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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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