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07-25 11:10:14 |
文號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明校字第1080010023號函公布 |
單位 |
藥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1月31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23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99學年度第1學期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05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0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10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20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明校字第1080010023號函公布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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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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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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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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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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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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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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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依據下列日程進行,必要時得依教評會決議,調整作業時程;日程如下:
(一)升等教師資料收件截止時間:以十二月二十日前為原則,不得晚於系教評會開會前一週。
(二)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本會完成審查,通過後將資料及紀錄送院教評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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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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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系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系教師申請升等者,應辦理公開演講。
三、本系教師向本會提出申請及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校授課。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年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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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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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一百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本會依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系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後,本會應填寫審查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系主任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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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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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升等之代表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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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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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教師檢附下列證件至本系:
(一)教師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研究成果A、B表。
(三)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及乙式)。
(四)現職教師證書影本及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著作紙本一份及光碟片六份(內容為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寫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裝訂及排序請依「教師資格審查外審電子化說明」辦理)。
以上資料由本系審核後,於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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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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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原因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本系及申請升等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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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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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得邀請申訴人到場說明,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階段升等案申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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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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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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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專、兼任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一、專、兼任教師在國內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符合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得申請改聘。
二、專、兼任教師之改聘,當年八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者,自當年八月一日起改聘,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自次年二月一日起改聘。
三、兼任教師在他校取得較高職級教師證書者,得依本校規定申請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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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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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專任教師之聘期,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兼任教師聘期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中聘任者,自發聘之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止。(若為本校附設(屬)醫院專業人員者,其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符合本校「教師評估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一)〜(四)目之教授,得長期聘任,每五年一聘(或至六十五歲止)。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在聘約有效期間,除教師違反聘約或相關法規規定者,不得解聘。
為應學術研究發展需要,自95學年度起,教師未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升等者,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不予續聘:
一、講師:須於聘任後五年內完成升等。
二、助理教授:須於聘任後六年內完成升等。
三、副教授:須於聘任後九年內完成升等。但在期限內符合申請升等規定者,申請升等未通過,得延長二年並於二年內完成升等;於延長之二年內申請升等但未通過,得再延長二年,並於期限內完成升等。
教師擔任行政職務期間,得經學校專案同意暫停計算限期升等期限;教師停止擔任行政職務後,應接續原期間繼續計算至期限終了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教師因生產育嬰、遭受重大變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系所、院(中心)及校方核准後延後辦理升等,延長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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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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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教師如發生停聘、解聘、不予續聘之情事者,應詳敘理由及法令依據,經系所、院、校教評會,初審、複審、決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於轉報教育部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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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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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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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校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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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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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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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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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嚴謹進行評審工作,審議教師升等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評定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慮或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及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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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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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並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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