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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9-24 16:39:14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92 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98 學年度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101 學年度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101 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103 學年度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105 學年度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 106 學年度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藥學院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藥學院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藥學院見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辦理藥學系學生見、實習業務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係指藥學系學生派至醫院或相關實習機構實習而言。
(一)藥學實習(一)係指藥學系學生修畢至第四學年(或至畢業年限前一年)所有必修(不含通識)學分及修畢藥學實習(二、三)後,派至本系認定實習單位[註一] 實習,實習期間不可同時選修課程。社區藥局實習學生需依社區藥局實習實施細則規定完成一次社區藥局實習 2 學分。
(二)藥學實習(二、三)係指藥學系學生修習至第三學年所有必修學科後,得自該年暑假起派至本系認定之實習單位[註二] 實習,但藥廠獨立招收實習生者不在此限。
(三)108學年度前(含)之入學生藥學實習(四)為中藥實習。
109 學年度入學生起
(一)藥學實習(一、二)為社區藥局等實習,其係指藥學系學生修習至第三學年所有必修學科後,得自該年暑假起派至本系認定之實習單位[註二] 實習,但藥廠獨立招收實習生者不在此限,且至少需依社區藥局實習實施細則規定完成一次社區藥局實習 2 學分。
(二)藥學實習(三)為醫院實習[註一],係指藥學系學生修畢至第四學年(或至畢業年限前一年)所有必修(不含通識)學分及修畢藥學實習(一、二)後, 派至本系認定實習單位[註一]實習,實習期間不可同時選修課程。
(三)中藥實習(一、二)為選修。
第 三 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學生,暑假實習者須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分發,寒假實習
者須於前一年的十二月底前完成分發為原則。
第 四 條
學生之實習需經本系分發至實習機構,不得自行接洽實習單位。未經本系核准
而逕行實習,或分發後任意變更實習機構者,實習成績不予承認。
第 五 條
各種實習的起訖日期依當學年度行事曆或實習單位的規定調整之,以達到符合考選部的規定實習時數。
第 六 條
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在實習期間,如遇事實困難,由藥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解決之。
第 七 條
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單位有關規定,如認真實習,表現特優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違者依規定嚴懲。
第 八 條
實習學生在到實習單位實習之前,必須參加實習前說明會及完成性別平等課,實習結束後須完成規定的作業,違者依規定實習成績不予登錄。
第 九 條
學生之實習經本委員會同意分發確定後,如因個人因素放棄實習需填寫「放棄實習聲明書(附表)」並送學系見實習委員會,申請案提經本學系見實習委員會核備後,該年度不再分發實習且隔年不具高年級實習優先分發權利。
第 十 條
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委員會統籌處理,本辦法由本委員會提出經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級見、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一]係指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教學醫院。
[註二]係指:1.社區藥局,2.GMP 藥廠,3.經本系實習委員會議審查核可的藥品公司,4.有辦理藥事業務的公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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