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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4-20 13:44:25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明校字第1110004691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共用儀器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用儀器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共用儀器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文校字第10600091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2日107學年度第1次共用儀器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文校字第10700171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109學年度共用儀器委員臨時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藥學院110學年度第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藥學院110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明校字第11100046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為落實共用儀器之管理,使其空間使用合理化及儀器使用效率化,並維護場所與設備之安全及正常使用,以協助使用者進行實驗為考量,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第二條
管理小組設置委員九名,委員由藥學系推派七名、藥妝系推派二名所組成,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條
管理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得由該系所選舉委員補足任期。
第四條
管理小組每學年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各共用儀器應分別訂定使用及管理辦法,並分別設置管理員一名,任期一年,由管理小組指派,該管理員負責該共用儀器之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管理小組之執掌如下:
(一)各共用儀器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訂定及修改。
(二)新購共用儀器之申請及審核。
(三)其他有關共用儀器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共用儀器之認定:由管理小組開會討論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通過後,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