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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6-22 09:06:30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06900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年12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年1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01年25日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年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日年15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年0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年08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1年2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1月31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0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10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2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文校字第10400106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8月0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8月25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文校字第10500127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文校字第107001568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藥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069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設委員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遴選委員:各系所推舉1名,另由學院自專任教授選出,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非必要時,院教評會成員不得與系()教評會成員重疊。
第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應先以書面請辭,由院長依第二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四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院教評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依規定審議之。
第七條
院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八條
院教評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碩、博士班指導教授及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條
院教評會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如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一
院教評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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